7.矿山开采及采后处理 7.1矿址选择应考虑矿床开采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选择开采及开拓运输方案时,应力求减轻和消除对周围自然生态的破坏,并注意对环境和自然景观的保护。 7.2在石灰石矿床的开采设计中,应采用先进的爆破方式,尽量不采用大爆破,并宜配备移动式碎石机,以取代或减少二次爆破(小爆破)。在对距居民点或其它重要建筑物距离较近的砂、页岩矿床,宜采用机械松动岩石的开采方式。 7.3采矿场排放的废水,应做适当处理,达标后排放。 7.4矿山的剥离物、废石、表土及尾矿等,必须运往废石场堆置排弃或采取综合利用措施,不得向江河、湖泊、水库和废石场以外的沟渠倾倒,并应符合国家有关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环境保护要求。废石场场址及尾矿库位置的选择,应考虑对自然山林、水系的保护和防止泥石流的发生,必要时应设置可靠的排疏设施。终止使用的废石场,应根据当地的自然环境和气象条件,因地制宜地加以治理,做好水土保持、生态恢复。 7.5矿山土地恢复设计,应纳入矿山总体规划设计之中。矿山设计,应有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措施。开采终了后的采矿场,应因地制宜采取复垦利用、植树种草或其它利用措施。对粘土矿,宜在采空区复土还田。 7.6设计中,应给矿山配备必要的洒水除尘设备与装置,以便在爆堆、采矿工作面、运输道路及其它扬尘点进行洒(喷)水除尘。
8.粉尘,废气污染防治 8.1各种回转窑、烘干机、煤磨、冷却机等应选用高效的除尘设备,废气经除尘处理后,烟尘或粉尘和有害气体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吨产品排放量及烟囱(排气筒)的高度,应按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并应满足当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8.2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及锅炉烟囱高度,应按国家现行的《锅炉大气污染排放标准》执行。 8.3各种水泥原料、燃料在卸车、破碎,筛分、粉磨、储存、配料、水泥包装、输送等生产过程中,应根据生产条件采用机械化、自动化和密闭的生产工艺。 8.4对破碎筛分,原料磨、水泥磨,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水泥包装及输送转运站等产生粉尘的设备,应设通风除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8.5从生产工艺上尽量避免粉尘无组织排放,对于露天的大面积原、燃料卸车坑、堆场及道路运输等发生的无组织排放,在扬尘点宜采用喷雾洒水等防尘措施,其粉尘浓度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无组织排放限值。
9.废渣污染防治 9.1除尘设备收下的粉尘,应纳入生产流程中利用,如采用高氯、高碱原料进行生产,窑尾放风系统回收的窑灰暂不能利用时应处理后运到废料场堆放,并应防止二次污染。 9.2水除尘及污水处理设施等排放出的各种废渣必须收集处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9.3对矿山低品位矿石及剥离物,宜采取措施综合利用。
10.废水污染防治 10.1生产排水、雨水和生活污水,应采用消污分流。 10.2生产给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大中型新型干法水泥工厂不应小于85%;小型厂和其它生产工艺的水泥工厂不应小于70%,循环冷却水系统少量排污及溢流水,可不经处理直接排放。 10.3回转窑、烘干机等托轮浸水槽的含油废水,应经除油处理后达标排放, 10.4化验室排出含有微量酸、碱的废水和蓄电池室排出的少量酸、碱废水,应进行中和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0.5生活污水排放应按国家现行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执行,宜采用化粪池或消毒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对环保要求较高的地区,可作二级生化处理或三级深度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
11.噪声控制 11.1工厂厂界噪声应按国家现行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执行。 11.2设备选型及工艺布置,应优先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和有利于控制噪声的传播,提高设备与工艺生产的自动化程度,并采取密闭措施。 11.3设备设计,应改善设备的声学特性,降低声源噪声,对于高噪强振的设备,应设有配套的消声减振装置。 11.4高强噪声源车间,应采用隔声围护结构或其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