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机构 12.1水泥工厂应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12.2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设立环保监测站,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及监测人员。 12.3环保设施维护应设专人管理。
13.环境保护设施及投资 13.1为保障水泥工厂及矿山文明生产,必须落实和保证必要的环保投资。 13.2水泥工厂及矿山环境保护设施应包括下列内容: 13.2.1除尘设施; 13.2.2烟气、废气净化设施; 13.2.3烟囱; 13.2.4废水和污水处理设施; 13.2.5废渣及废石处理设施; 13.2.6消声设施: 13.2.7为环保服务的供水、供热设施; 13.2.8绿化; 13.2.9环境监测站及监测仪器。注:上述环保设施均包括设备、土建工程、管道及非标准件等 13.3水泥工厂环境保护投资估(概)算应包括下列各项: 13.3.1环保设施费(按本规定第13.2款内容计算费用); 13.3.2环境影响评价费; 13.3.3环保设施竣工验收费。 13.4环境保护的投资估(概)算,应由相关专业单独列出工程量,由概算专业归口汇总。
14.设计管理 14.1从事水泥工业设计的单位,应设置环保设计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的装备。 14.2设计单位应积极开展治理“三废”的试验研究与开发工作,为设计提供依据。 14.3设计单位承担或参与水泥工厂设计及环境影响的评价工作,并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篇(章)。 14.4联合设计的项目,主体设计单位对配合设计单位,在委托设计项目时,应同时提出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