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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思考

非常设计师网网友2014-09-02 15: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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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化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工业化、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中共中央1984年农村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小城镇发展问题以来,十五大、十六大和十七大各次全会均对加快小城镇的发展提出了具体要求。

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

要充分发挥浙江省中小企业众多和块状经济的优势,通过实现小城镇的工业化来推动农村城镇化。新上项目应一律进入工业园区,存量项目逐步转移,可突出重点、分期分批引导中小企业向辐射作用比较明显的小城镇集中。为鼓励企业跨行政区域的向重点镇集聚,省、市、县政府要做好协调工作,处理好重点镇与周边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可以对一些入镇企业实行迁出地和引进地产值分列、税收分成、土地置换等办法。应大力推行标准厂房出租制,不但可以节省大量土地,而且可以大大减小中小企业的投资成本,从而加快中小企业向小城镇集中的步伐和积极性。

深化相关管理制度改革

一是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的划分,变“二元化”城乡户籍管理制度为“一元化”的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制度。同时,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其他改革配套,要消除原先依附在户籍制度上的城乡不平等待遇,在小城镇居住的农民,在子女入托、入学、参军、社保和就业等方面均应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待遇。二是深化土地制度改革。要大胆探索已进镇落户的农民的承包地、自留地、宅基地的流转问题。在农民原宅基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并实施复垦的前提下,可对农民进镇购房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降低农民进镇购房的成本。三是要逐步建立有利于农民成为永久性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对进城落户之后愿意放弃农村承包地的农民,在养老、医疗、失业等方面与其他城镇居民一视同仁。应在所有企业、所有员工推行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对由于小城镇建设征用土地而产生的失地农民应务必做到全员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适当提高享受标准,彻底解除进城农民的后顾之忧。

创新小城镇建设筹资机制

一是采取更加灵活的投资机制,扩大资金来源。充分发挥浙江省民间资金丰富的优势,大力推进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场化进程,对于小城镇住宅开发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部分文化、教育及卫生事业项目,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国内企业、个人及外商以多种方式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如可以成立城镇化建设股份投资公司,集体土地可作价入股,通过建立市政设施有偿使用和合理的收费制度,解决投资者投资回报问题;也可以对小城镇资源整体资本化,出售给有实力的企业,由该企业负责小城镇镇区内的所有公共设施和标志性建筑的建设,作为投资回报,该企业将拥有该镇区所有可以进行市场化经营的公共行业50年的经营权。二是提高小城镇在建设用地转让收益中的分成比例。盘活土地的转让收入应全留;新增用地的出让收入除上缴国家部分外,其余返还重点镇。并对建设用地统一实行挂牌招标拍卖等方式出让。三是金融机构应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小城镇贷款的力度,但与此同时,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小城镇债务的管理,应严格控制规模,只能适度举债。

运用灵活的财税政策

一是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各级财政要适当安排专项资金,以投资、贴息等方式对小城镇特别是重点镇的各项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进行倾斜,如交通运输、供水排水、污水及垃圾处理、燃气供应、电力、绿化等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发展。二是进一步完善县以下财政体制,逐步强化小城镇的财政自主能力。应结合农村综合改革,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财政上缴基数,逐步建立稳定、规范、有利于小城镇长远发展的财政体制。对重点镇,各级政府和财政应制定更加优惠的鼓励政策,如凡在重点镇范围内收取的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水资源费、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全额或绝大部分返还;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外其余部分应返还等政策。对于经济发展快、城镇化程度较高、财政收支规模大的重点镇应建立比较完善的一级财政,并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以规范各种资金使用。三是财政应继续增加对“千万农村劳动力培训工程”的投入,提高农民素质。

(作者系浙江省财政厅副厅长朱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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