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这也让环保法律跟上了时代,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
授予监管部门新权责
此次《环境保护法》修订,授予了环境保护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排污设备的查封、扣押权,这对及时解决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违法问题意义重大。另外,为了保证监管的实效性,在此次修订中提出了一些协同监管的具体措施,譬如对于环境污染企业,供水部门可停止供水,土地管理部门可禁止向其提供土地,银行则不得给予其授信,进出口管理部门不得给予其出口配额,证券监管部门可限制其上市或已经上市的不得继续融资等。这一系列的措施将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实行绿色生产、清洁生产,也有利于地区经济结构大调整。此次修订在借鉴了《水污染防治法》立法经验的基础之上,对于只重视经济增长而忽视环境保护的地方政府,规定了区域限批制度,即对环境污染严重的地区,可以暂停审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限制其进一步发展,用限制发展的措施来倒逼地方政府解决区域性的环境问题,倒逼相关企业解决其企业内部的环境问题。另外,对于区域规划未进行环评而开始建设的,新法也作了措施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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