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我司组织起草了《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印送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14年11月20日前反馈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
联系人:杨国强 马丛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传真:010-58933530
电子邮箱:jlc623@126.com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0月30日
关于允许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程管理局,有关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监理队伍建设,解决注册监理工程师总量不足的问题,满足市场需求,经研究,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允许具各一定条件的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直接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资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执业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或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二、申请注册条件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2、具有8年以上工程设计或工程管理实践经验;
3、担任过两个以上项目(或专业)设计负责人或施工负责人;
4、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完成8学时监理业务培训,一级建造师完成4学时监理业务培训;
5、无执业行为不良记录。
三、注册工作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人申请注册,应提供符合以上条件的证明材料,通过受聘的工程监理企业向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提出注册申请,执行《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规定的注册工作程序。
四、其他
监理业务培训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具体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