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技改工程水泥工厂与矿山的环境保护设计。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定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定的条文,使用本标准应按最新版本执行。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l3271—91)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88)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 l2348—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l6297—1996)
3.技术术语 污染系数:综合表示某一方向风向和风速对其下风向地区污染影响的程度,用污染系数表示。污染系数为某一方向风向频率与平均风速的比值。
4.总则 4.1水泥工厂设计必须贯彻“清洁生产”的思想,应合理利用各种资源、能源,结合生产工艺的革新,积极采用国内外防治污染的先进技术与成熟的实践经验,使方案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提高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社会效益。 4.2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4.3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规定,有地方环境保护标准时,应执行地方的环境保护标准,